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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各方关注 襄樊市村民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始末(一)

发表时间:2020-04-28 09:43:11关注:7749
4月4日,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成了社会聚焦点。当日下午,该院第一审判庭庄严肃穆、座无虚席,高天虎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一案在此公开审理。来自中央、省、市20多家媒体记者及社会群众100余人,参加了长达近5个小时的旁听。

    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何以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通过庭上旁听和庭外广泛调查采访,对这一案件的前前后后,有了更多的了解。

    高天虎其人

    现年46岁的高天虎系湖北省襄樊市下辖老河口市洪山嘴办事处赵岗村村民,老河口市宝石宾馆原女服务员高莺莺之父。高天虎1983年曾因流氓罪被判刑8年,1987年8月11日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同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当天的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02年3月15日,高莺莺在宝石宾馆坠楼自杀身亡。此后,其父高天虎多次向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及领导写信告状,并伪造所谓“精斑”内裤,称其女儿高莺莺被宝石宾馆老板王某安排的人奸杀。期间,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进行复查,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但高天虎仍然不断写信诬告王某,并向《民主与法制》杂志等媒体提供捏造的事实,导致大量的失实报道,蒙蔽了广大不明真相的公众。2006年7月,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和襄樊市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再次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复查。这一次,高天虎在调查专班人员的陪同下,将一直由自己保管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衣物,送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高天虎提供的白底蓝花内裤上的精斑是高天虎所留。同年7月21日,高天虎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在北京被襄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襄樊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批准将高天虎逮捕。

    高天虎为何有悖伦理将自己的精液置于自己女儿的内裤上?其目的何在?公诉人称:因索取巨额赔偿不成而意图使宾馆老板王某受到刑事追究!

    探寻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案件的起源,还得从其女高莺莺坠楼自杀身亡说起。

    事件由来

    2002年3月15日23时33分,湖北省老河口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宝石宾馆经理王某报警:该宾馆女服务员高莺莺跳楼,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警后,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技术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和医院,查看了现场和尸体,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直至次日凌晨。次日上午,侦查、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进一步详细勘验,法医对尸体进行了体表检验。同时,对死者的伤势、衣着情况及现场局部痕迹物证,进行了拍照固定。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身亡,并当场告之其亲属。

    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坠楼自杀身亡后,向宝石宾馆索要20万元巨额赔偿款,被宾馆拒绝。为发泄不满,他捕风捉影地捏造事实状告宾馆老板王某,随后又将自己的精液弄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的内裤上,伪造证据,于2002年6月19日将该内裤送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在取得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送检内裤上检出精斑”的鉴定结论后,高天虎遂多次向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湖北省公安厅写信告状,称高莺莺被老河口市宝石宾馆老板王某安排人奸杀,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2003年3月20日,湖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联合襄樊市公安局对该事件进行复查,复查仍认定高莺莺为自杀,并将复查结论告知了高天虎的妹妹高玉枝等人(高天虎夫妇外出打工)。同时,留下电话要求约见高天虎夫妇,并请他们提供死者内裤这一重要物证,但高天虎夫妇一直不与调查组见面,不提供保管的物证。

    2003年6月,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襄樊市检察院指派老河口市检察院又对该事件进行复查,经调阅案卷,调查取证,认为高莺莺跳楼自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人高天虎、陈学荣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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