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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发表时间:2020-04-28 09:43:11关注:7304
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近日,我市出台了《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全市将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制度。即: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取代《就业登记证》—— 俗称的“劳动手册”;而对于非苏州户籍人员,原来是不能办理“劳动手册”的,现只要“失业前在本市就业连续满6个月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样可领取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记者了解到,新的“暂行办法”,细化了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明确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使用和管理措施,全市将一律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制度。

    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将成为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失业人员中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对象,应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困难对象方可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编号,将是劳动者在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的唯一号码。

    据悉,《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而未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应在每年12月1日至31日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年审验证;未经年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将视为无效证件。

    记者同时了解到,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初次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将全部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而原持有《就业登记证》即“劳动手册”的劳动者,也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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