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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始整治客运交通违法 多用拘留吊扣少罚款

发表时间:2020-04-28 09:43:11关注:7065
3月23日,全省公路营运客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正式启动。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专项治理公路营运客车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的通告》,决定从现在起至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对公路营运客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在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公安厅副厅长闫庆文强调,要对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者“多用拘留、吊扣,少罚款”。

    三项预定指标 确保交通安全

    据统计,2008年,辽宁省共发生道路运输行车事故15起,死亡24人,受伤132人,三项指标分别比上年下降了25%、41%和13%,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然而,2009年初至今,全省共发生事故9起,死亡1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上年同期分别上升了67%和57%,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根据国家公安部的部署,自2月20日开始,全省开展了为期40天的集中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截至目前,共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45.9万人次,拘留1271人,吊销驾驶证1108件。

    全省将通过贯穿全年的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遏制各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稳中有降;一次死亡三人、五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减少;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严重超速超员 吊销驾驶证

    超速低于50%或超员低于20%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分别记3分、6分;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离岗学习10天,信誉考核扣10分。

    超速50%以上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超员20%以上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并记12分;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离岗学习20天,信誉考核扣20分。

    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记分达到12分或驾驶人信誉考核累计扣分达到60分的,应重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

    客运车辆违法 经营者受罚

    因超员交通违法行为一个年度内受到两次罚款处罚的,对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一个年度内受到罚款处罚超过两次的,每增加一次,加处5000元罚款。

    对超速低于50%或超员低于20%的,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次对其信誉考核扣10分;超速50%及以上或超员20%及以上的,每次对其信誉考核扣20分。

    超速超员违法车辆台次达到营运车辆总台数10%(含10%)至20%的,交通部门取消其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一年;违法比例达到20%(含20%)至50%的,取消其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两年,班线客运企业一年内不予许可新线路,包车客运企业一年内不许新增运力;违法比例达到50%以上的,取消其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三年,两年内不予许可其扩大经营范围和设立分支机构,班车客运企业两年内不许开通新线路,包车客运企业两年内不予新增运力。

    客运场站违法 也要罚款扣分

    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客运场站,公安、交通部门联合予以取缔,并由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允许超员客车出站的客运场站,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信誉考核扣20分;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信誉考核不合格。

    大客车必须安装行驶记录仪

    对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以150元罚款;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改正的不予审验。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管理监控系统的客运经营者,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信誉考核不合格。

    重特大事故追究经营者责任

    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及客运经营者,除依法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外,并对其予以如下处理:

    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驾驶人三年内不得从事营运客车驾驶,营运客车停班整改10天,班车客运企业两年内不予许可新线路,包车客运企业两年内不予新增运力。

    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驾驶人终生不得从事营运客车驾驶,取消企业该线路班次营运权或包车客运经营权,班车客运企业五年内不予许可新线路,包车客运企业五年内不予新增运力。

    暴力抗法严惩 事故责任倒查

    对不接受检查、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者,围攻执法人员、暴力抗法者,围堵国家机关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省公安厅、交通厅相关负责人强调,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据省公安厅出台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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