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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采取八项措施清理取缔“三无”渔船

发表时间:2020-04-28 09:43:11关注:4268

    辽宁省锦州市采取八项措施清理取缔“三无”渔船

    辽宁省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省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全省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15号)要求,在全地区开展了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

    在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中,重点采取了八项措施:一是逐级派出专项工作组,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协调;二是全面排查,彻底查清“三无”渔船的数量;三是对经普查备案的“三无”渔船,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渔港监督机构指定码头、岸滩或船厂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移泊、移动、听候处理。渔业、公安、工商、边防、交通、海事等部门协同合作,加强监督;四是采取政策化解和依法强制拆解双重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三无”渔船纳入专项管理序列(特定渔业船舶独立系统管理范围)进行管理;五是对申请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渔船,由渔业船舶检验处、渔港监督处、渔政管理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船舶检验、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并核发相关证件。对经检验不合格、不予登记及捕捞许可的,不纳入渔船特定管理;六是确定拆解的“三无”渔船,由沿海县(市、区)政府责成具有专项安全资质的船舶修造单位实施拆解,并由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组实施监督;七是动用公安、边防力量加大打击力度,对隐匿或拒不申请纳入管理以及不符合纳入管理的“三无”渔船,全部销毁,对违法干扰抗拒清理、取缔工作的各有关责任人,依法严加惩处;八是今后一经发现“三无”渔船,随时发现、随时没收、随时拆解,并依据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规定,依法对“三无”渔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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