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一天,赵某被一个不争的事实击得精神完全崩溃,刚为人父的他经福建亲子鉴定发现女儿竟非自己亲生!回想与妻子交往到女儿出生的过程,赵某认为自称是妻子“叔叔”的陈某最为可疑。毫无证据的赵某决定找陈某问个清楚,2008年7月14日,赵某和他姑妈怒气冲冲地来到陈某所在的工作单位,对陈某进行责问和谩骂,让陈某当场就尴尬不堪,在单位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三天后,赵某不甘心,又找上门,以侮辱性语言刺激陈某。事后,被辱的陈某将赵某和其姑妈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对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律赋予公民的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它与公民的名誉和人格尊严是密切相关的。赵某怀疑陈某与其前妻有染,理应通过合理的途径予以处理,但赵某及其姑妈等人却未理性对待,并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形下,到陈某所在的公共服务场所,用侮辱性语言损害陈某声誉,公然丑化陈某的人格,这足以使陈某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到他人对陈某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故赵某与其姑妈的行为已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陈某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请于法有据。由于赵某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对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遂判决赵某与其姑妈立即停止侵害,并发表经法院审查的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