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市中心血站消息,由于我省在国内率先放宽“黑户”落户的政策,到血站做亲子鉴定的人数大增,包括计划外出生、非婚生子、抚养弃婴等。
据了解,福建省约有18.3万出生未落户的人员,他们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上不了学、就不了业、结不了婚。为解决这些“黑户”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解决福建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即日起至10月底,公安机关将集中解决这些人的落户问题。根据《意见》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案例】 没有上户口 10岁女儿上学难
今年快50岁的老刘,结婚较迟,妻子是龙海人,有两女一男三个孩子。1997年下半年,老刘的第二个女儿海燕出生,由于老刘夫妻俩一心想要个儿子“传宗接代”,就一直没给二女儿上户口。而由于没有户口,至今还没有学校愿意接收海燕。
近日,老刘夫妇从媒体上获悉,省公安厅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像海燕这样的情况目前允许办理落户,两口子欣喜若狂。由于海燕是在农村接生的,没有《出生医学证明》,于是,老刘夫妇带着海燕来做司法鉴定。因为依据有关规定,申报出生证明必须提供经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
据厦门市中心血站正道司法鉴定所裴斌主任介绍,近期,前来申请办理亲子鉴定的人数骤增,有许多是像老刘夫妇这样给适龄儿童办户口入学的,还有的是非婚生子、抚养弃婴等符合新规定入户标准的。从5月30日到现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就办理了40多例亲子鉴定,是平时一个月数量的2倍,还有很多人打来电话咨询。
【政策解读】 未落户人员 分10种情形办理
根据《意见》的规定,出生未落户的人员可以参照以下条款,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1.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
2.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3.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1)在农村地区(指乡、镇、村辖区)居民户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够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手续。
(2)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间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户籍地申报出生户口,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否则,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手续。
(3)父母失踪、死亡、出国,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会证明),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手续;否则,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
(4)女子携带未成年人与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户籍身份均无法查明,能够提供现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对该未成年人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该男子落户手续。
4.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公民在国外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国外境外,本人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落户手续。
6.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因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又无法调查核实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7.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8.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9.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抚养的弃婴,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具体规定。
10.其他依法应予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要按程序予以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