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与刘某于2007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日,赖某生一子刘某某。婚后刘某怀疑妻子赖某有第三者,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执,并数次殴打妻子赖某。赖某于2009年3月13日起诉与刘某离婚。被告刘某怀疑刘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原告赖某认为,孩子是双方婚生的,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规定体现出了法院无权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在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情况下,根据《批复》从严掌握的原则,法院仍然不能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这是因为亲子鉴定需要提供父、母、子三方基因样本来鉴定,基因样本的提供涉及人身权问题,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获取样本。本案中被告刘某称原告赖某所生子不是自己亲生,原告否认,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原告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且被告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法院对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