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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丈夫不是“孩子他爹”妻子补偿3.6万元

发表时间:2020-04-28 09:43:11关注:5625
    九江新闻网讯(上官晨南 记者 朱淳兵)年轻漂亮的姑娘张红(化名)与男青年刘刚(化名)都是武宁县人。2005年8月15日,经人介绍,23岁的张红与29岁的刘刚相识后,不久便登记结婚。

  婚后,刘刚的缺点渐渐暴露,吃喝嫖赌无所不会,就是不会赚钱,也不顾家。为此,张红多次与刘刚发生争吵,并声称要外出打工。2006年年初,张红一气之下,丢下刘刚外出打工,很快在一家夜总会当上了坐台小姐。在夜总会当坐台小姐期间,张红的美貌,引起了常客李虎(化名)的注意。李虎是一名私企老板,每次来都要张红陪。时间一久,张红在李虎银弹的攻击下,束手就擒。

  不久后,张红发现自己怀孕了。2007年8月20日,儿子刘晓(化名)出世了。2008年4月,张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丈夫刘刚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张红最终撤诉。

  2008年12月19日,张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刚离婚。为了争取对儿子的抚养权,张红在法庭上提出,儿子刘晓并非她与刘刚所生。2009年2月9日,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刘晓与刘刚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刘晓与张红之间有血缘关系。

  得知儿子不是自己所生,刘刚随即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张红支付自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张红与被告刘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刘晓归张红抚养;张红补偿刘刚3.6万元;原告张红在被告处的嫁妆归被告刘刚所有。

  律师点评:就本案男方是否有权向女方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韩守莹律师提出以下观点:

  本案中,双方离婚正是由于女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过错导致的,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隐瞒真情与他人通奸,生下小孩,无过错的男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本案中张红在夜总会工作期间同他人的偷情行为,并非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因此,张红的行为不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再者,本案中男女离婚的过错并不全在女方,男方对离婚的发生也有重大过错。

  法院调解女方给予男方一定的补偿,不一定是精神损害赔偿,也可解释为其他费用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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