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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开展产前亲子鉴定 孕妇大多带情人前往

发表时间:2020-04-28 09:43:11关注:5551
      产前亲子鉴定现身苏州南京

  娘胎里的宝宝要验明正身

  中新浙江网2月18日电 近日,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开展了产前亲子鉴定项目,并且也已有人前来进行了鉴定。据了解,这是苏州市医疗机构首次开展该鉴定项目,而在南京,江苏省人民医院也早就开展了同样的鉴定项目。宝宝为什么在娘肚子里就要被“验明正身”?去鉴定的又是哪些人?产前亲子鉴定对于孕妇和幼小的胎儿会不会带来什么伤害?鉴定结果将会引发哪些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就此,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亲子鉴定放到了产前

  他们为啥来做产前亲子鉴定

  16周可采羊水,22周可采脐血

  昨日,在苏州市立医院本部三楼的一间实验室,工作人员带领记者穿过了三道门,来到胎儿样本检测室。外面的房间里整齐地摆放着各种化学试管,干净的小房间里则摆放着两台大型的机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采集后的胎儿样本和成人血样就在这个实验室里进行鉴定。

  工作人员郭宏说,胎儿亲子鉴定的手续并不繁琐,一般的程序就是预约—验明身份—采样—鉴定—报告反馈。“对孕妇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只要预约之后就可以到母子生殖保健中心抽取样本,但是要提供身份证明。孕妇可以选择抽取绒毛、羊或者脐血,但是我们也会根据孕妇的怀孕情况进行指导。”郭宏介绍说,一般孕妇怀孕9-11周后,就可以采胎儿的绒毛样品,16周以后可以采羊水,22周后可以采集脐血。

  “因为我们依托专门的母子保健中心,所以采样本非常方便,也很安全,就像正常的产前诊断一样。”郭宏说,成人的血液抽样可以在鉴定所直接抽样,然后再将胎儿的样本和成人的血样进行对照鉴定,确定是否具有血缘关系。“一般的胎儿亲子鉴定需要15天的时间,鉴定结果出来后,我们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报告。”郭宏介绍,检测胎儿的样本和两个成人的血样,按每人1500元计算,共需要4500元,但是抽取胎儿的样本需要另外单独收费。

  产前鉴定,前提是不伤害胎儿

  宝宝在娘肚子里就要被动接受亲子鉴定,这样的方式是否会对胎儿及孕妇构成伤害呢?对此,该鉴定所技术人员解释说,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在2007年就取得司法鉴定机构颁发的亲子鉴定资质认定了,当时在全省也没有几家,但是对于产前鉴定,一直都没有涉及,这其中就有技术问题,技术上的难度较大,譬如取样,“我们鉴定取样的前提就是确保不伤害胎儿!”

  对于抽取胎儿样本会不会造成伤害,韩震所长表示完全不用担心,因为这项技术已非常成熟,“不论是抽取绒毛还是羊水样本,都和胎儿的产前诊断一样,不会造成任何伤害。”据了解,该所目前已做一例,比较成功,但具体什么情况不能透露。

  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亲子鉴定组的副主任法医师周惠英说,做产前亲子鉴定,是通过对怀孕四个月以上的孕妇抽取羊水来进行的,一般都是大医院的妇产科来抽取孕妇的羊水,司法鉴定所针对送过来的羊水标本进行分析。目前,大医院抽取孕妇羊水的技术都已成熟,根本不会伤害到胎儿和孕妇。

  如果有人通过做产前亲子鉴定,来判别胎儿的性别又怎么办?多位鉴定所专家回复,“私自给孕妇做胎儿的性别鉴定是违法的,而且技术人员在做产前亲子鉴定的时候,都是只做胎儿和父母的亲缘关系,根本不会专门做胎儿的性别。”

  据悉,苏州这家机构共有一个博士、三个硕士,都是法医学和医学检验学专业,绝对保证技术的可靠,同时还拥有司法工作者起码的素质,严格规范,严格把关,一切都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譬如有人提出在产前进行性别鉴定,他们都是一概回绝。

   做鉴定的原因很复杂

  “其实不单单是因为不当性关系造成的后果,也有鉴定是为了孩子报户口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譬如苏州不少境外人士,在中国工作生了孩子,回去要报户口就要这方面的证明。”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所长韩震分析说,从申请者看,可能会有这样几类情况,未婚男女同居造成怀孕,男方不认账了,女方因为民事纠纷进行索赔抚养需要证明,需要鉴定;夫妻之间正常怀孕,男方怀疑腹中孩子有问题,提出鉴定;已婚妇女怀孕,男方有证据证明爱人与第三者有通奸关系,要求承担抚养费,提出鉴定;夫妻正常离婚,丈夫可能不履行抚养义务,女方提出鉴定;还有就是有的女方由于继承遗产需要,提出产前鉴定。

  韩所长表示,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反正都是涉及到民事问题的,如果是刑事类的,这里是不做的,因为那一类是属于公安部门的。

  韩所长说,该鉴定所对于产前亲子鉴定的否定排除率精确为100%,肯定率则能达到99.99%。据介绍,以前苏州并没有亲子鉴定机构,“苏州作为一个经济大市,这方面的需求确实存在,所以鉴定者都是前往南京、杭州或者上海,增加了时间和资金成本,对于苏州人也很不方便,因此就有不少人提出苏州成立亲子鉴定机构,随后每年都有一大批人申请这一项目。”

  鉴定已向社会开放

  如此鉴定并无法律限制

  做产前亲子鉴定,法律上是否得到了许可呢?对于这一点,司法部门有关人士介绍,经过江苏省司法厅认可,目前全省范围内有9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做亲子鉴定,只要有资格做亲子鉴定,就有资格做产前亲子鉴定,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据了解,不少经过认可的司法鉴定所都已经向民众开放,像江苏省人民医院的司法鉴定所,只要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就可前去做亲子鉴定

  韩震说,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对于亲子鉴定没有具体规定。他还拿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是: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该所人员还表示,如果说鉴定牵涉到胎儿的权利,那么胎儿的母亲应该是其第一监护人,应该可以代为行使其权利。“假定父亲不来也可以。”韩所长表示,该所只对鉴定的样本负责,不会在样本上涉及人的姓名,只做相关编号。

  ■调查

  孕妇来做鉴定

  大多带来情人

  “怀着孩子就来做亲子鉴定的,在我们这里占到了近一成。”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亲子鉴定组的副主任法医师周惠英昨天告诉记者,他们在2001年就开始做产前亲子鉴定了,这些年来,一年比一年增多,去年做的1000多例亲子鉴定中,产前亲子鉴定就有80多例。

  李英(化名)是和她的大学同学一同来做亲子鉴定的。李英在结婚后,还是忘不了自己的初恋,背着丈夫,还常常与她的大学同学来往。没有想到,在交往过程中,李英怀孕了。肚子里的孩子是丈夫的还是初恋情人的?她真的无法说清。本来想糊里糊涂地过去就算了,但她总觉得心里像蒙了一层雾,搞不清楚孩子的真实身份,以后就无法给孩子一个准确的说法。于是,她跟初恋同学说清了自己的担忧。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瞒着丈夫。她在同学的陪同下,前来做了产前亲子鉴定。结果证实,肚子里的孩子是她的初恋同学的,而不是她丈夫的。怎么办?是跟丈夫离婚,还是瞒着丈夫把孩子生下来?李英陷入了痛苦的抉择。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晓丽(化名)有稳定的工作,而且已经成家并已怀孕。令她痛苦的是,鉴定结果表明,胎儿是情人的。后来,她只好以出差为由到外地做了人流,回家向丈夫谎称孩子是因为她一不小心摔跤流掉了。

  “做产前亲子鉴定,光有孕妇是不行的,需要男女双方的血液标本。来我们这里做产前亲子鉴定的,80%的孕妇是和情人一起来做的,从这点来看,大多是瞒着丈夫的。”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亲子鉴定组的副主任法医师周惠英说,除了和情人一同来做产前亲子鉴定外,还有的孕妇是拿着男子的血液标本或者头发。有一名孕妇来做产前亲子鉴定时,在信封里装着几根带着毛囊的头发来的,这是她在丈夫睡觉时,偷偷地从丈夫头上拔下来的。“在这些产前亲子鉴定的例子中,鉴定结果孩子是丈夫的和情人的,各占一半。”周惠英说。

  法理·伦理

  法理上的盲点

  生活中的真痛

  法理:盲点在“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

  鉴定会不会引起堕胎呢?韩震表示,这难以避免,“胎儿的亲子鉴定就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而且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堕胎,只是在伦理层面有很多争议。”正是因为法律的空白,所以才会出现诸多的争论。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以往在案件中都是相关的男女双方有分歧,从而提出亲子鉴定,现在这样一个针对社会民事开放的产前鉴定服务倒是比较新鲜,从法律上说,胎儿是否是严格意义上的人也有争议,是否享有“生命权”的问题也没有定性。我国的法律没有对胎儿的“生命权”有相关的规定。应该说这样一项服务,确实是生命科学的进步,对于一些案件的解决也有好处,譬如女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蒙骗丈夫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是违法行为,就有可能牵涉到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而女方隐瞒事实真相,是否也算是没有让孩子找到真正的父亲,而且真正的父亲也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可能也是一种法律问题。不管如何,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能随意提出,故应要求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提交相关的证据,并且经过双方同意,并有利于问题解决。

   伦理:最大的是心理伤害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首先要认识到亲子鉴定是一种生命科学、是一种进步。其次,亲子鉴定体现的是知情权,它的目的在于解决家庭的矛盾危机,消去家庭之间的疑虑,而并非“忠贞”的杀手。现在人与人之间交往频率在不断增高,可能要求做鉴定的人会越来越多,应以平常心去看待。

  不过,苏州大学社会学院陈红霞教授建议应该谨慎操作,“现在确实是科学技术发达了,什么都超前了,连孩子在肚子里都能鉴定是谁的了。”陈教授表示,从社会伦理道德上看,这一服务的需求,也是源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和转型,以前单位、邻居、同事、社会等都对个人行为有所约束和影响,但是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正当性行为的增加,会造成各种问题出现,不管鉴定申请人是抱着什么目的,最无辜的应该是腹中的孩子了,在尚未出生时就被动接受这项鉴定,那么胎儿怎么办?生还是不生?家庭成员的基本信任怎样维系下去呢?

  陈教授指出,在一些国家,堕胎是被写进法律严格禁止的,我国可能还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这样的鉴定不知道是不是会引发鉴定申请人引产,譬如鉴定后发现不是想象中归属的孩子,该如何处理?

  “现在避孕手段都非常先进了,如果没有想受孕,就不应该怀上这个孩子,从而最终使出这招来确定孩子父亲。”陈教授还认为,如果是一些个案确实需要用到这个技术,也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手段而已。作为年轻人,如果是正常的结婚关系和固定的合法的性伴侣,夫妻双方互相爱护和信任,孩子的归属就非常明确了,这个超前的鉴定也就是多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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