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和小王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要求离婚。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丈夫小张说,小王在自己追问下曾承认孩子不是他亲生的,而是婚外情所生。因此小张要求判决小王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在庭审中,小王说:“孩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这个事实已被出生证明、户口簿及其他现有证据所证明。我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现在孩子已经过了三周岁,因此我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昌平法院认为,小王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故该子女应视为不是婚生子女,应由小王自行抚养。在离婚纠纷的起因上,小王存在过错,应赔偿小张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