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夫之妇王女士曾在陈先生的公司工作,两人互生爱意,多次发生性关系。2001年9月,怀有身孕的王女士与丈夫钟先生离婚,后于2002年3月生下儿子然然。两个月后,上海市血液中心鉴定报告作出结论,排除了钟先生与然然的亲子关系,第二次做亲子鉴定也是同样结论。王女士认为,然然是陈先生的骨肉,但陈害怕然然的出生影响他的事业发展,故于2001年10月与自己签订协议书,约定从2003年起每年支付给她5万元,连续10年。这样,她保证不干涉陈先生的任何事情,包括与他人恋爱、结婚。
现在然然已经满5岁了,为了有合法的身份,王女士以然然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先生支付协议约定的抚养费20万元。诉 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陈先生从2002年3月18日至2007年6月18日按每个月2000元支付,共计12.6万元抚育费。
不过,陈先生坚持否认自己是然然的亲生爸爸,辩称王女士在怀孕期间与钟先生是合法夫妻,自己在王女士受孕期间并未与她发生性关系,他与王女士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段为2000年下半年。因此,不同意然然的诉讼请求,也不愿作亲子鉴定。
法院认为,然然要求支付抚育费的诉请,是建立在他是陈先生之子的基础上。但陈先生所称与王女士发生性关系之时间,与然然出生时间的推算相差较大,也没有证据充分反映王女士与陈先生同居的事实。虽然鉴定结论排除了然然与钟先生之间的亲生血缘关系,但陈先生拒绝作亲子鉴定,故法院不能据此作出然然与陈先生之间有亲子关系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