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0多岁的刘某家住博爱县城,1997年与女青年胡某同居。2003年12月,胡某生下一男孩。但刘某不承认男孩是自己的孩子。2007年,胡某和儿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做亲子鉴定,并要求刘某支付孩子今后的抚养费。在博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刘某既不出庭应诉,也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
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有做亲子鉴定的DNA等证据的能力,但他拒绝配合,因此可以推定刘某是孩子的生身父亲。结合本案的其他相关证据推定,胡某儿子的诉讼请求成立,刘某今后每年应该支付给孩子抚养费9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