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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亲子鉴定非亲生 诉求赔偿获支持

发表时间:2020-04-28 09:43:11关注:5920

孩子亲子鉴定非亲生 诉求赔偿获支持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朱某一次性付清原告韦某抚养孩子期间的生活费7600元。

    原告全椒县襄河镇韦某与被告朱某于2004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生育一子。2008年9月原告怀疑孩子非己所生,便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亲子鉴定,结论排除韦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不是孩子生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被告隐瞒儿子非原告亲生的事实,致使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进行了抚养,减少了被告应付的抚养费用和医疗费用,同时造成了原告不应有的负担,因此,被告应当适当赔偿原告抚养孩子期间的生活费。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因在离婚案件审理时未主张,故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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