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他人非婚生下一女孩儿,却不给孩子抚育费,孩子的母亲将该男子告上法庭。此案经法院终审判决后,对方仍拒绝支付,并躲了起来,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决定悬赏3000元寻找该男子下落。6月8日上午,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一间办公室里,从通辽来呼和浩特为女儿小越(化名)向其生父讨要抚育费的赵玉英,向记者讲述了她的遭遇。
赵玉英的老家在通辽市。2004年3月,27岁的赵玉英在锡盟打工时结识了参与建设电厂的内蒙古电建二公司的庞连兵。庞连兵提出要与赵玉英谈恋爱,并且说他结过婚,后来双方感情不和离婚了。赵玉英对庞连兵的话深信不疑,在认识庞连兵3个多月后,便与其同居了。此后,赵玉英多次提出要领结婚证,都被庞连兵找理由推脱了。2006年10月21日,他们的女儿小越出生了。孩子出生后,赵玉英发现庞连兵经常在卫生间用手机发短信,心里起疑的她趁庞连兵熟睡时,悄悄地打开他的手机,看到上面有多条短信的内容都是:老公,你什么时候回家。赵玉英拿着手机盘问庞连兵,庞连兵说他没有离婚,在呼和浩特市还有妻儿。真相大白后,庞连兵用甜言蜜语安抚着赵玉英。同年12月,庞连兵与赵玉英签订协议,承诺每个月支付给孩子2000元的生活费。事后,庞连兵不但没有履行承诺,还躲着赵玉英。赵玉英只好抱着孩子去找庞连兵,他却闭门不见。
赵玉英一气之下,以小越的名义将庞连兵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抚育费。2007年6月,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原告小越是赵玉英和庞连兵的非婚生女儿。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抚养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之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庞连兵每月支付原告小越抚育费2000元,从2007年1月开始执行至原告小越18周岁止。
一审法院宣判后,庞连兵不服,以申请进行
亲子鉴定、工资收入不稳定等理由,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委托一家
司法鉴定中心进行
亲子鉴定,并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庞连兵是小越的父亲”的鉴定结果,同时认为,小越生父提出的各项理由均没有相关证据作为支持,不予采纳。2007年11月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拿到判决书的赵玉英,多次从通辽来到呼和浩特找庞连兵索要小越的抚育费,庞连兵却拒绝支付。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赵玉英于2008年1月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该局副局长刘峰告诉记者:“受理此案后,工作人员找到庞连兵,他不肯配合。2008年2月27日下午,我们依法以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为由拘留了庞连兵。后来,庞连兵的妻子出具了保证书,并且交纳了1.3万元的抚育费。他们还承诺在2008年3月23日之前把其余的抚育费全部交清,可是此后,他们就再也没有消息了。”
记者了解到,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人员到庞连兵的工作单位等地寻找,都没有结果。由于赵玉英没有生活来源,她每次到呼和浩特市住宿、吃饭,都要花费不少钱。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一边想方设法寻找庞连兵,一边拿出自己的钱帮助这对母女。赵玉英告诉记者:“这前前后后,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拿出了5000多元帮助我们母女度过难关。”尽管孩子的生父一直躲着不肯出现,但是该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对小越抚育费的执行还是有信心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小越的生父完全有能力负担抚育费。刘峰对记者说:“我们一定要帮助她们维护合法的权益。”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云锡林表示,他们决定悬赏3000元寻找小越的生父庞连兵,知其下落者,可以拨打电话(0471)4300932、430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