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江油人民法院获悉,江油一名5岁的小男孩和他的父亲打起抚养官司。男孩请求江油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市的一名男子与他做亲子鉴定,以确认该市一名男子是他的生身父亲,,但被该男子拒绝。4月29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推定该男子就是男孩的父亲,并依法判定该男子给付小男孩抚养费5万元。
2003年1月,江油市的黎某认识了本市的女青年汪某。不久,俩人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6月生育一子,取名小军。三人共同生活一年多后,黎某便离开汪某、小军母子,没有再尽扶养义务。由于汪某无固定工作,致使汪某、小军母子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难以维持,汪某多次要求黎某付给孩子的抚养费,但黎某以孩子不是其亲生为由拒付。今年5月,小军在母亲汪某的带领下,将黎某告上江油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黎某是他的生身父亲
庭审中,黎某虽同意鉴定,但自觉理亏,拒不提供亲子鉴定血样,致鉴定无法完成。
江油法院审理认为,小军系黎某与汪某同居生活期间所生之子,现黎某极力否认小军为其亲生,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对于小军是否为黎某亲生这一事实的争议,黎某同样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不是小军的亲生父亲。但黎某拒不配合亲子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为此,依法推定黎富某与小军间存在亲子关系,黎某应当对小军承担抚养义务,必须按时付给汪某小军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