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可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职工因工负伤致残鉴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向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按照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介绍,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分为两种:一是因工负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每人次550元。职工因工死亡后对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350元。延长停工留薪期、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确认的,每人次100元。
二是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350元;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50元。
另外,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对病种体检项目内的常规性检查,不得另外收费;确需开展病种体检项目外医学辅助检查,按照《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