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姆与男主人同居后,生下一子。不料,在孩子刚满两岁时,男主人不幸病逝,致使保姆和孩子走投无路。为了维护自己和儿子的合法权益,保姆以儿子的名义将男主人的老婆和三个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继承财产。
10年前:保姆和男主人非法同居 15年前,36岁的武芳丽,经过热心人的介绍,来到位于兰州市靖远路一户人家做保姆。女主人因父母关系不和,遂将父亲接到家里一起生活。武芳丽在这个“家”里主要负责接送孩子和照顾老人的起居。
1996年年底,在一起生活5年后,女主人任艳燕和儿子搬了出去只剩下老人一个人,老人感觉很孤单。于是一有时间,就和保姆聊天,说说心里话。时间一长,两人之间不知不觉产生了感情。之后,两人过起了同居生活。
同居6年:儿子出生 男主人病逝 2003年11月,武芳丽在兰州市妇幼保健医院生下了一个儿子。可是,好景不长,就在儿子满两岁的时候,男主人却因病离世。
保姆: 起诉男主人的老婆女儿
自从男主人任长海离开后,武芳丽和儿子很快便被老人的家人赶出了家门。
之后她多次向妇联反映了自己的情况。试图通过社会组织和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实际困难。2005年12月初,她得知自己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她带着孩子来到了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法律服务所,向该所主任王毅叙述了自己的不幸,并进行了法律咨询。听完武芳丽的诉说后,王主任立即让工作人员为她书写了诉状书,并提交给法庭。在诉状中,武芳丽以两岁儿子作为原告,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将男主人任长海的老伴和三个女儿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儿子和四位被告共同继承任长海的一套楼房和银行存款45000元。
无力承担鉴定费 案件撤诉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告知与任长海有血缘关系的三个女儿及任长海的妹妹做亲子鉴定。该项鉴定的费用共计12000元。而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原告的一方须预交这笔费用,法院方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对此,武芳丽无力负担,法院于2006年5月开庭审理后,依法下达民事裁定,该案被按撤诉处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西北接案处主任刘科鹏和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法律服务所主任王毅。
记者:在什么情况下可提出做亲子鉴定?
刘主任:从目前做DNA鉴定的人群来看,主要集中在男士一方。当对自己的妻子和孩子产生怀疑时,为了不让自己作为父亲的“知情权”不受侵害,通过鉴定,他们想明明白白地抚养自己的子女。另一种是,类似于本案这种情况,当纠纷产生时,当事人一方可以通过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再由司法机关进行委托,以确认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关系。
记者:在这起案件中,要是孩子与四人做亲子鉴定不能成功该怎么办?
王主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别的途径能够解决。理由是依据法律规定,在本案中,首先必须要确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亲属关系。而要确定这种关系的最有效的途径是依靠鉴定机关的权威鉴定结论。
记者:本案中,被告方要是证明孩子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应提供什么证据?
王主任: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孩子的生父是不是四位被告人的亲属(即丈夫和父亲)。因此,被告人要是想证明孩子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还得依靠权威的亲子鉴定结果。如果肯定孩子与他们没有关系,就应当配合做亲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