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重大刑事案件,是指中级法院一审、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等重大复杂案件和高级法院审理的上列二审案件。中级法院开庭时,如果一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且该证言、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涉嫌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等7种情形之一者,检察院、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下简称控、辩方)要求有关证人(包括相关侦查人员,)、鉴定人到庭作证或质证,合议庭可予准许。
高级法院开庭审理重大复杂的二审刑事案件,如出现一审宣判后,一审判决采信的被害人陈述或者重要证人证言出现反复,或者其在一审开庭时所作的陈述、证言有可能存在虚假情形的,控、辩各方要求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质证的,合议庭应予准许。出现涉及未成年人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能严重影响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可能造成人身危险的4种情形之一的,合议庭可以允许其通过法庭提供的视频传输系统等方式作证,其作证效力等同于当庭作证:
法院或控、辩各方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要保障上列人员按时出庭。必要时,审判人员应会同公诉人(检察员)和相关辩护律师可商请有关单位配合,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偿上列人员出庭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障证人、鉴定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