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太平镇32岁的孙某(女)2008年4月与张某结婚,婚后第五天便因琐事发生争执,孙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张某四处寻找,可妻子如同蒸发了一般,半年杳无音讯。天无绝人之路,张某偶然在江油城区一家饭店遇见已身怀有孕的妻子。他喜出望外,要求和好,却遭到妻子的拒绝,还挨了店老板一顿拳脚。张某仍不死心,托人百般劝说,怎耐妻子已铁了心肠。事隔几日,张某忽然接到江油法院传票,原来妻子已起诉要求离婚,见已无和好可能,张某同意法院调解离婚。
孙某离婚不久,于2008年11月生一男孩。有了孩子,工作又没了,母子生活日渐窘迫,孙某2009年2月25日以孩子法定代理人身份第二次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孩子抚养费。“我和她才结婚半年怎么可能有孩子?”张某前思后想,对孩子“真实身份”产生怀疑,遂向法庭提出亲子鉴定要求,并称如孩子不是自己的,决不承担抚养费。孙某见状终于道出实情:自己婚前已孕,但与被告无关,愿意申请撤诉,在征得法庭同意情况下该案以撤诉告结。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均规定了父母负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该案被告并非孩子生父,也无收养关系,因此,无义务承担孩子抚养费。至于原告抚养孩子确有困难,可向其生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