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污染减排预警的四种情况包括:季度调度或半年核查完成减排量或重点减排工程进度不足计划减排量或计划进度50%的;环境监测结果显示环境质量恶化的;因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快速增长等因素引起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同比增长30%以上的;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检查中发现减排项目特别是辖区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不正常运行,被扣罚项目减排量50%以上的。
省环保厅将结合对各地各单位减排考核、月报及季度调度情况,省有关部门提供的宏观经济数据,国家和省日常环境监督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及时分析各地各单位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排查可能影响减排目标实现的重大问题。根据排查情况,决定是否实施预警。预警通知将发送至设区市政府和“双三十”单位,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被预警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根据预警提示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整改措施。对被预警后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省环保厅将对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其实行黄牌警告,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