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记者从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获悉:2006年9月13日,李颖前往喀纳斯旅游,途中租用的大客车自翻,致使李颖受伤。经沙依巴克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但由于一直找不到被告李青,致使案款得不到执行。
为了落实该笔钱款,法院执行人员连续三次往返乌市与阜康市民政局、银行,对李青及其爱人的存款、贷款情况进行调查。法院执行人员对李青进行说服教育,让他要体谅申请人的难处,并告知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经过一个下午的说服工作,被执行人李青终于说出车还在阜康市滋泥泉子镇的一个朋友家里。
此时,已是17日19时30分。执行人员第三次前往阜康市滋泥泉子镇查扣金龙大客车,终于在滋泥泉子镇找到了李青的这辆金龙大客车。
18日凌晨两点,执行人员回到法院,对被执行人李青做执行笔录,最终达成了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