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认子 花心男成被告
1997年, 湖南女子李某从老家到江门新会打工,随后认识了当地男子王某,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开始同居。1998年,李某突然有了身孕,王某闻讯大喜,正准备“奉子成婚”时,李某却因身体原因而流产。王某非常伤心,想到李某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产子,王某于是逐渐疏远李某,随后还找了另外一名女子结婚生子。
遭受双重打击的李某伤心欲绝,遂在2000年2月回到湖南老家。但没想到回家不久的李某发现自己居然又有身孕,并在同年顺利产下一男孩。在孩子出生的时候,因为王某不在场,李某便在出生证“父亲姓名”一栏代王某签上王某的名字。此后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李某一直要求王某尽父亲的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请了律师发函要求王某尽义务,但王某坚决不肯,并且避而不见,只在电话和书信里说李某是回到家才怀孕的,谁知道孩子是李某与谁生的,再说孩子签的出生证上“父亲”的签名又不是他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孩子是他的。
2004年7月,再无独自抚养儿子能力的李某将王某起诉到新会区法院,要求王某一次性付清儿子的抚养费。
逃避鉴定 法官推定生父
让李某感到意外的是,该案开庭审理时,王某不仅坚称孩子不是他的,还说自己与李某没有任何的关系,只是一般的认识。李某倍感伤心,申请做武汉亲子鉴定。但王某干脆只委托律师出庭,自己则躲起来,连法院发的传票都不理,按照他的如意算盘,如果他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连法院都拿他没办法。但判决的结果王某沮丧不已。
在王某拒绝出现的情况,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找到原来与王某、李某共同居住的朋友调查取证,证明了两人之前恋爱关系,而且还同居。据此,结合王某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法院依法推定王某是孩子的父亲,必须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遂判决王某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4.5万元给李某。
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该做鉴定不做 依法可以推定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经过法院的调查,可以推定原被告是恋爱关系,而且两人同居在一起。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为两人是发生过性关系的,而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可知,王某作为当时与李某唯一的关系密切的异性朋友,应当负有配合亲子鉴定的举证责任。
但在诉讼当中,李某申请亲子鉴定,王某予以拒绝;且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并接受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结合本案,可以推定被告王某为孩子的生父,故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