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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开超生罚单成诉 无亲子鉴定为何能断案

发表时间:2020-04-28 09:43:11关注:6306
    符某今年54岁,膝下已有二子。四年前,符有了婚外情,背着妻子在海口华侨新村租了一套房,与冯女士一直以夫妻身份非法同居。

    居委会举报

    去年6月14日,冯女士生下一子,很快就被当地居委会发现。居委会立即向海垦办事处举报,办事处遂开展调查。

    经上门询问,冯女士说,他与符某从2001年12月以来便以夫妻身份同居,冯的姐姐也承认,孩子是妹妹与符某共同生育的。经了解,符某的妻子陈某也称,自己听说过此事。在此过程中,符某拒绝接受调查。

    为进一步证实符某超生的事实,海垦办事处向海南省人民医院调取了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此,海口市龙华区计生局认为,符某婚外生育一子,已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计生局处罚

    计生局称,2004年6月30日,该局向符某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符某当场拒绝签收。告知书规定“10日内可向该局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但10天后,符某未作任何申辩。

    一个星期后,计生局向符某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5万余元。这一次,符某表示不服,向龙华区政府申请复议的同时,提出以做武汉亲子鉴定来鉴别与冯某所生男婴的血缘关系,但由于母子两人已下落不明,武汉亲子鉴定无法进行,龙华区政府于2004年12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计生局所作的决定。

    符某不服,将龙华区计生局告上了法庭。

    异议

    孩子并不是我的

    起诉时,符某提出,计生局仅仅依据冯女士的陈述和医院证明,就认定冯某生育的子女就是他的子女,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符某称,他与冯女士早在2003年8月中旬就已分手,而且冯生育的孩子属于提前一个半月分娩的早产儿,从时间上看也不是他的。他曾向计生局提出以亲子鉴定证明孩子的身份,但计生局没有采纳。

    符某还拿出了两个证据,一是他在2004年7月8日向计生局提出的申辩书,一是证人陈某的证言。以此证明,他在计生局送达“告知书”后,已作了申辩,并提出要做亲子鉴定的事实。

    一审

    “超生”证据确凿

    一审开庭时,符某提出由冯女士的姐姐、他的妻子陈某出庭作证。这两名证人在庭上,否认了她们曾对计生局办事处的陈述,称新生儿不是符某所生。

    一审法院认为,海垦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分别对冯女士本人、冯的姐姐、符某的妻子进行询问调查时,三人在没有受到任何非法手段压迫、干扰的情况下,所做的陈述基本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认定她们当时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并且有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加以佐证。而符某对他与冯某分手、冯的怀孕与其无关,没有足够的证据。一审同时对符某提供的申辩书、三名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亦未予确认。

    对于符某提出的亲子鉴定的要求,一审法院曾通知其及计生局,在一审休庭后5天内向该院提供冯女士及新生儿的下落,但双方一直都没能提供。

    一审因而驳回了符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

    认定超生,要有科学依据

    “一审认定我婚外生育,没有科学证据。”对于一审判决,符某表示不服,并在上诉时提出了三点理由。

    符某首先认为,一审称冯女士姐妹、符的妻子陈某,在接受海垦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询问调查时的陈述是真实的,这一结论站不住脚:

    冯女士自称2001年12月与其结婚,显然是假的,又说新生儿的父亲就是符某,没有亲子鉴定怎能确信是真话。冯的姐姐在一审庭审期间,也称冯同时与几个男人有交往,说不清孩子的生父是谁,这个说法才是客观的;她没有理由也绝不会知道他人的隐私,她的陈述不具有证明力。当工作人员问其妻陈某“符某与冯是否生有小孩”时,陈只是说“不敢确定,但听说好像有了。”符某认为,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人的身份关系,不能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仅凭“听说”、“好像”而推定确认。

    同时,计生局除非能证明婴儿出生证是他亲自办理,否则也不能作为佐证。

    其次,一审认定他在接到“告知书”时,没有及时进行申辩、没有提出做亲子鉴定,是严重失实的。符某称,计生局从被委托人处得知他的电话后,次日两次电话通知他参加听证会,他“头晕起不了床”请求改为周一,被计生局一口拒绝,还说“来不来由你决定”便挂了电话;当计生局作出处理决定后,符申请行政复议时,又一次请求亲子鉴定,足见一审认定有违事实。

    第三,只有进行亲子鉴定,才能确认冯某生育婴儿的身份关系。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不能推定他就是孩子的父亲。

    二审

    维持原判,但留有“余地”

    二审法院认为,计生局依海垦办事处对冯女士及其姐姐、符的妻子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从省人民医院调取的出生证明,可以认定符某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事实。虽说计生局在听证程序上有不严谨、不规范的地方,但不影响符某进行申辩,而符却未作申辩。

    通观全案,二审认为,计生局对符某作出的“决定书”,事实依据是充分的,因而应予维持。而符某要求做亲子鉴定的请求,因冯女士母子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故不能予以支持。符某对自己的主张缺乏依据,因而不能被法院所支持。

    二审同时明确告知,符某如果日后能够得到冯女士所生孩子与其无关的亲子鉴定结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撤销计生局所作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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