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郎不管私生女、未婚妈妈
据原告34岁的何某诉称,她于1999年12月在海口认识了大她11岁的李某。当时李某自称未婚,两人从2000年4月至同年8、9月间多次发生性关系。何某发现自己怀孕后,当即将此事告诉李某并要求结婚。但李某却以工作忙为由一再拖延。直到怀孕7个月时,何某才发现原来李某早已结婚,并生有一子。何某称,得知真相后她当即打算将腹中的胎儿流产,但李某却一再阻止。
这种情况下,她于2001年2月1日在医院生下了女儿思思(化名),并在思思出生证明的父亲姓名一栏中填上了李某的名字。何某说,她不仅承担了分娩女儿的所有费用,此外还被征收了计划外生育费12780元。
然而,女儿出生后,李某就一直对她们母女不闻不问。无奈之下,何某起诉到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分娩的手术费和营养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向她支付那笔被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
男方拒绝武汉亲子鉴定
李某辩称,他与何某确于1999年因教学交谊舞而相识,事后在2000年3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之后,何某告诉他怀孕之事,他当即要求何某堕胎,但何某仍于2001年2月生下了女儿。李某认为思思并非其亲生女,但却不同意进行武汉亲子鉴定,也不同意赔偿何某任何费用。
思思究竟是不是李某的亲生女?经法院查证,2001年9月2日傍晚,何某曾抱着女儿到李某家中理论,但李某不在家,何某遂与孟妻杨某发生了争执。之后,何某向派出所报了案。在派出所调解时,李某表示其与何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按时间推算,思思有可能是其亲生女,但不能确定。
父女关系索赔请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李某已承认其与何某有过性关系,但又不承认女儿系其所生,唯一的证明手段是进行亲子鉴定。但李某却无正当理由而拒作亲子鉴定,因而法院直接推定李某确为思思的生父。
但法院同时认为,李、何二人发生的婚外性行为属于违反性道德的行为,有损于社会道德风尚,双方对此均负有过错。按自然规律,在二人发生婚外性行为时是否采取避孕措施、以及怀孕后是否生下孩子,最终支配权都掌握在女方手中。但何某却没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非婚生育女儿,已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其因生产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并非被告的过错所致。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请。
在对此案作出判决的同时,法院还对何某以女儿的名义起诉的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在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何某要求李某从女儿出生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支付女儿的医疗费4588元、保健费3000元,给予其经济帮助费2万元。对此,法院认为李某确有抚养女儿的义务,但最终只判决李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向女儿支付抚养费200元,其余的诉请则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