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侯磊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兵分两路,一路飞往温州,一路开赴唐山,认真地调查此案。
11月26日下午1点钟左右,在唐山市人民医院二楼会议室,河北省政法委的一位负责人 率领唐山市的公、检、法相关领导出现在李久明面前。李久明在被关押867天之后重获自由。
出来后,李久明的耳朵聋了,头发白了。
李久明告诉记者:“这一天,距我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日子刚好整整一年!”
11月27日,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和刑警大队长卢卫东3人,被有关部门宣布停职审查。
12月7日,一个由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三级检察机关组建的专案组进驻唐山,开始调查制造李久明这起冤假错案的有关人员。
12月15日,冤假错案制造者王建军、杨策和卢卫东等12人被专案组刑事拘留,并被异地拘押到河北沧州。
七警察受审
在2005年1月23、24日的法庭上,公诉人用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等字眼来形容王建军等人丧失人性的犯罪行径。
在1月23日的法庭上,原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张连海、刑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宋金全、南堡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四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分别表示认罪伏法。
“由于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不强,所以作出了这些事情,我向李久明同志表示真诚的道歉!”黄国鹏当庭说完这番话之后,请求审判长允许他向法庭呈递自己在看守所里写好的悔过书。
由于被告人的认罪和悔过,法庭采取了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当天上午就结束。
与首日的简易相比,1月24日的庭审争辩激烈。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聂晓东表示接受指控,承认自己犯有刑讯逼供罪,并当场向李久明道歉。杨策则完全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和罪名。王建军则承认检察官指控的罪名,但对指控的一些事实予以否认。
24日的庭审比较艰难,上午进行到12时多,审判长只给大家留下了半小时吃饭时间,下午则一直开庭到晚上18时多。
李久明被刑讯逼供案所涉及的人数之多、级别之高,全国罕见。
正如王建军的辩护律师所述:“李久明冤狱,不仅仅是王建军以及十几个警察因为刑讯逼供而能做到的,而是几个机关共同努力下的一个错案。”
在记者翻阅李久明被判死缓的案卷中,DNA血迹鉴定;足迹鉴定;警犬气味辨认;甚至是测慌仪等现代科学的手段和方式都出现在这个案件中。
当时认定李久明杀人的主要证据只有两个,一是李久明的毛发、血液DNA鉴定,二是足迹鉴定。
但送给鉴定机关的检材,对送检的毛发是何毛发没有注明;公安机关调查和被害人陈述,凶手当时包着头作案,那毛发从何而来?
再者,血样到底是何时提取,又是何时送检?没有任何记录说明。
另一物证鞋子,《现场勘查笔录》显示:现场提取的棕色皮鞋是40码,而李久明所穿皮鞋为42码(冀东监狱证明),后来办案人员从李久明家又提取了两双皮凉鞋,其中一双为“金猴牌”,而南堡公安分局竟在2003年5月15日称,作为重要证据的“金猴牌”皮鞋已经丢掉,无法找回。
李树亭律师告诉记者:“我们不用怀疑科学,因为鉴定机构只是针对送来的检材出具鉴定报告,他们对于检材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承担责任。”
令人遗憾的是,这些疑点当时并没有引起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注意和怀疑;这些看似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案件侦破手段和方法,最后还是酿成一个影响全国的冤狱大案。
法律链接
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