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6年2月李某生一男孩。2007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2500元/年,医疗费和教育费双方共同承担,各支付50%,至孩子独立为止。同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1月,王某因听说孩子非自己亲生,遂私自带领孩子到某武汉司法鉴定中心做武汉亲子鉴定。鉴定意见:孩子不是原告王某的亲生父亲。原告鉴定花费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亲子鉴定意见书,虽然系原告私自带孩子去做的,但具有证据的效力,被告仅不认可该鉴定而不重新申请武汉司法鉴定,故法院对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亲子鉴定意见书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被告离婚后一年的抚养费2500元被告应该赔偿原告,鉴定费3000元也应赔偿原告。原告要求的营养费、生产费及其它的抚养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本案的特殊情况是:二人已经协议离婚、被告收入低,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