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变成了哑巴
“那个人咋会是个哑巴?他偷东西时可是会说话呀。”当公安人员再次调查刘艳(化名)时,她不相信,小偷会在被抓后就变成了哑巴。 刘艳是太康县人,其父刘星(化名)在太康县城东关老十字街开有一副食品店,对那次被偷的经过,她至今记忆犹新。 刘艳说:“那天11时40分左右,我和俺爸都在商店里,俺爸在商店的门外面卖东西,我在厨房里给小孩做饭。 做好饭后,我到商店里,看到一个年轻人正在拿我的挎包,我问他干什么,他手往柜台下面指了指说:‘你没听明白?’意思是要买东西,那人是外地口音,说着就要向外跑。这时俺爸过来了,问是咋回事,我说那个人是小偷。俺爸拦着他不让走,我顺势把我的包夺了回来。”
“在打斗中我的手被他咬破了。”刘艳的父亲刘星说,“我紧紧抓住那个男子,他看跑不掉了,先是掰我的手指头,后用嘴咬,咬不开就用手打我。后来周围的群众赶来,才把那个小偷制伏,送到城关派出所。”
刘艳说的“那天”是2006年11月15日。小偷被警察带走后就成了哑巴,在接下来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一句话都不说,使本案成了“零口供”案。面对“零口供”,司法机关能对其定罪判刑吗?
审讯时困难重重 太康县公安局的预审员王昌永说:“这个人啥也不说,我们以为他是哑巴,就带着聋哑学校的老师当翻译,问了他一天,一个字都不说,连名字都不知道叫什么。” 王昌永说,他们又换了个方法,给他纸和笔,让他写自己的名字,他在写下“12345”后,再不愿意多写。 “也许他认为,他不说话我们就没有办法了。我们就深挖细查,完善证据,勘验案发现场,重新调查受害人,并对知情人逐个进行调查,对被盗物品作出价格鉴定,使证据间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太康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明立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口供是7种证据形式之一,即使缺少口供仍然可以证明犯罪和打击犯罪。以侦查机关的现有条件,应当能够担负起收集其他6种证据的责任,侦查机关完全有能力,收集尽可能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制作细致严密的勘验、检查笔录。现有的法医鉴定、痕迹鉴定、DNA鉴定、ABO血型鉴定等足以将其他证据有机地联系起来,使犯罪嫌疑人在以上证据面前无法抵赖。 “零口供”不等于沉默权 “这是个比较特殊的案子,‘零口供’的案子以前接触得不多。”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的副检察长司明贤说,过去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在决定批捕与否时,就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各种证据间有无矛盾,从中发现问题,找出矛盾点,为公安机关提供侦查方向。而这个案件比较特殊,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就不存在矛盾点,只能深入调查,从知情群众的证言中来完善证据。
司明贤说,太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来报批捕材料时,虽然说犯罪事实存在,但不知道要逮捕的人叫什么,家住哪里,也不知道年龄多大。检察院接到材料后比较慎重,将案卷退查,同时指导公安机关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查清“无名氏”的基本情况,对其作骨龄鉴定,看他是否到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007年4月13日,开封顺天
武汉司法鉴定中心受太康县公安局的委托,对“无名氏”作了骨龄鉴定,骨龄鉴定结果为18周岁,由此推算,“无名氏”作案时已到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4月30日,“无名氏”被以涉嫌抢劫罪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