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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律师的风采:协助死刑犯行使申辩权利

发表时间:2020-04-28 09:43:11关注:9395
 “我反对!”这是一位著名律师的口头禅,他认为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这样才是称职的。今年7月1日开始,湖北省所有死刑二审案件都将开庭审理,律师也亮相二审法庭,与检方展开“生死控辩”。近日,记者走访了江城数家律师事务所,记录了死刑辩护律师的神秘与风采。

  首次亮相二审 律师备感压力

  7月3日下午4时许,正在外地办案的雷刚,接到了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电话。作为武汉东方舟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律师,雷刚每年都有一个法律援助的任务。“所里指派你为一个死刑二审案件被告辩护!”电话中,主任告诉雷刚,这是湖北省死刑二审开庭以来,首次在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死刑案件,高院副院长亲任审判长,并将有多家媒体记者现场采访。下午5时许,雷刚和同事王桂容拿到了一审判决书,对案件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这是一起因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2005年7月6日凌晨,两名被告王彦青、王亮相约于洪山家乐福超市门口持械抢劫单身女子,抢劫过程中,受害者王艳丽被刺中数刀死亡。武汉市中院一审认定,王彦青犯抢劫罪,并以黄色水果刀刺被害人数刀直接致被害人死亡,判处其死刑;被告人王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两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雷刚和同事将为王彦青担任辩护律师。从业10多年来,雷刚为死刑被告辩护过多次,但几乎所有的二审都是书面审理,他的作用也就是查看卷宗,会见当事人后写出一份严谨的辩护词就可以了。但这一次,雷刚感觉压力非常大。初步了解案情后,两人拟出了计划:次日,查看卷宗,会见当事人;第三天,确定辩护思路。时间紧迫,容不得半点耽搁。7月4日上午,雷刚和律师赶往湖北省高院,准备复印卷宗。然而不巧的是,担任此次公诉人的省检察院检察官捷足先登,借走了全部案卷,两人只好办理会见被告人的手续。中午11时,雷刚终于在省检察院借出了卷宗复印。边吃午饭,边翻阅卷宗,他们得赶在会见当事人王彦青之前,全面了解案情。“你们是我家人请的律师吗?”“不是,我们是政府指派的律师!”听到这,坐着的王彦青禁不住打了一下颤。在汉阳看守所,见到王彦青时,王表现出了相当的不信任。“你放心,我们会尽最大努力为你辩护!”经过解释,王彦青开始配合两位律师的工作。隔着厚厚的防弹玻璃,两位律师整整忙了2个多小时,一点一滴地了解案发的细节。连夜,雷刚看完了卷宗,并赶写了第一稿的辩护词———他们确定了两个辩护方向:DNA鉴定书和现场模拟。因为是省高院的死刑二审示范庭,作为首次亮相二审的辩护律师,雷刚很兴奋也备感压力。7月7日9时,法庭正式开庭审理这一案件。作为全省死刑二审的示范性开庭,庭审被安排在省高院三楼东区302号法庭。

  当庭演示“劫杀案” 控辩双方激烈交锋

  “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开庭10分钟后,被告人王彦青、王亮分别陈述了自己的上诉理由,法庭就此展开了调查。由省检察院派出的检察员,首先陈述了公诉意见,指控二人犯有抢劫罪,支持一审判决。“王彦青和王亮只是偶遇,并不属于事先预谋!”对于公诉人的指控,雷刚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案发当天,两人只是因为都没有工作,在街头偶遇临时起心实施抢劫的。“而根据案发现场情况推理,并不能断定被害者左胸的致命伤就是王彦青刺的!”雷刚分析,被害人身上共有3处伤口,分别是左胸的第8、9肋骨之间,右胸第3、4肋骨间和右手臂上,但案发时受害人与王彦青、王亮的站位,并不能排除王亮刺出这致命一刀的可能。为了让法官和公诉人更加清楚辩护意见,雷刚和同事还别出心裁,拿出了一把纸制的“匕首”,根据警方查明的现场情况,多次在现场演示、模拟案发现场。但很快检察官就拿出新的证据———案发后警方送检的凶器,查出王彦青所携带的刀具上,有被害人的血痕。“根据王彦青和王亮的供述,都确认了王亮所带刀上有人血的事实,根据王亮的供述,刀上的血迹是他自己的。而经鉴定,该血迹并不能证明百分之百是人血”。当检察官出示作为证据的DNA鉴定书时,雷刚律师当即发表了激烈的质证意见。雷刚又指出公安机关未对刀具进行指纹鉴定,并不能就此认定王彦青为直接“凶手”。公诉人随即请求法庭传召证人出庭,案发当晚出警的民警和法医鉴定人相继作证支持公诉意见。“鉴定书中所载VWA基因座分布在第几序号染色体?”在征得法庭的同意后,雷刚对鉴定人开始提问。“可能是第11号染色体吧!”鉴定人回答得不是很肯定,而且回答错误!雷刚随即指出,这个知识对于鉴定人而言,并不是很生僻的知识,因为她正是应用这一知识作出鉴定结论的,因此,不能排除鉴定结论出错的可能。对于律师的辩解,检察官也逐一询问3名证人,证明王彦青所持刀具上的血迹和死者王艳丽的血液DNA鉴定相吻合。认为根据一系列物证、证人证言和笔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已经足以认定王彦青和王亮持械抢劫致王艳丽死亡的犯罪事实。控辩双方经过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直到中午12点庭审才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走出法庭,雷刚长长地舒了一口气。虽然最终的庭审结果还没有出来,但他对自己的表现还是比较满意。

  司机劫杀总经理秘书 辩护未成律师留遗憾

  然而,并不是每一件案子,都能让律师对辩护充满成就感。“当时要是早点介入就不一定是这个结果了!”虽然事情过去了好几年,但湖北正立德律师事务所的丁白杨律师仍然这样感叹。2003年10月,湖北正立德律师事务所内,一位面容憔悴的的老人找到丁白杨主任,老人是湖北省某地级市人。“你一定要救救我儿子啊!”一见面,老人就扑通一下,跪到了丁律师面前,请他无论如何要接下这个官司。老人的儿子小尹是某企业老总司机,因参与一起抢劫案,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老人和小尹不服这一判决,当年7月3日上诉到省高院,但直到10月份,还没有最后结果。原来,老人的儿子借给朋友张某3000元钱。2002年,小尹准备结婚,于是要求张还债。由于张无业,就提出想办法搞点钱,两人随后进行了相关准备,小尹提供了作案对象———公司总经理秘书小晶(化名)。2003年1月9日上午,小晶到公司办事乘小尹的车,尹便将此事用电话告诉了张某。两人开车将小晶接到公司。途中,张某用封口胶带将小晶嘴封住,手脚捆住后,从背包内搜出两张银行信用卡。小车开到荆江大堤后,张某将小晶从车内拖到长江边逼问信用卡密码,小尹带着两张信用卡返回市区取钱。在江边,小晶被残忍杀害,尸体也被绑上石头沉入江中。作案后,两人分别在沙市、武汉两地提取小晶卡上现金7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小尹与张某共谋抢劫,并将被害人小晶杀死,据此,判决两人死刑。初步了解案情后,丁律师为两人的作案手法之残忍震惊了,但他知道,作为辩护律师有责任为被告人提供合理的辩护。通过阅卷,丁律师了解到,案发后,尹如实交代了作案的经过,退出了赃款,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逃匿的张某抓获归案。由于上诉时,代理律师已经提出了辩护意见,丁白杨律师决定立即起草补充辩护意见。“杀害小晶的是张,手段残忍的是张,而非小尹,尹不在小晶被杀现场,一审法院认定尹手段残忍是与事实不符的。因此,应根据他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分别处不同刑罚。同时,尹有重大立功情节,一审法院查证属实并予以认定!”在补充辩护中,丁律师详细阐述了自己观点,由于是书面辩护,丁律师在第一时间将辩护状送到了省高院。然而,3天后,二审判决正式下达,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要是能提前介入就好了!”对于这个判决,丁律师感到有些遗憾。

  遭到受害方围攻 辩护之前先道歉

  但是,这样的人性关怀,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的,作为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他们经常遭到不明群众,特别是受害人家属的误解。律师除了要面临辩护上的压力外,更多的时候,他们要面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首先我们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遗憾,并代表他向受害者家属道歉!”在不少死刑案件的开庭审理中,辩护律师辩护前,一般都会有这样的开场白。“这不仅是一个形式、技巧的问题!”作为一个有20多年刑事辩护经历的资深律师,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的周明达律师对此有着深刻的体会,“这更是对受害者家属的尊重,也是进行辩护的一个铺垫”。上个世纪的90年代,周律师曾经为一起杀人案辩护,当时的情景让他至今难忘。这起故意杀人案,发生在一个地级市。案发之日傍晚,刚领了工资的被告人勾某到一家酒馆喝酒,遇上了醉酒的受害人,二人先是海阔天空互相吹牛,继而发生口角被店主撵出门外。酒后的受害人一直纠缠被告人到深夜,后来发生厮打,勾某持砖多次砸击受害人头部,致其死亡。庭审中,看到众多受害人亲属情绪激动,辩护人委婉提出这是一起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且受害人纠缠过错在先,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同时被告人系临时起意、激情杀人,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小于预谋杀人,且勾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着少杀、慎杀、缓杀的刑罚宗旨,可不判被告人死刑。辩论后,法庭表示案情重大,人命关天,待向院审委会汇报后再作宣判。审判长话音未落,情绪激动的众多受害人亲属从旁听席涌向审判区扑向被告人,两个值班法警控制不了局势,忙架起被告人跑向审判庭外的警车呼啸而去。愤怒的受害人亲属转而奔向法官和辩护人,质问为什么不当庭宣判死刑,男女老少跪在法官面前,磕头不止,呼喊一命还一命,要求速判被告人死刑。丁律师也被挤到墙角,好在随即赶到的法警将他架出了法庭。他好不容易出了法庭,遇到公诉人。公诉人忍不住对丁律师说,“伙计,你今天幸亏没多说,否则有生命危险啊!”

  辩护涉嫌伪证罪 律师两度被收监

  与面临的生命危险相比,律师们担心更多的是职业风险———“律师伪证罪”。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98年4月29日,潜江市发生了一起恶性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陈亮很快被逮捕。1998年10月,王万雄接受委托担任陈亮的辩护人。在会见嫌犯的过程中,陈亮称案发时他在朋友钟新涛的宿舍玩,没有作案时间,而王万雄在查阅相关材料时,未见到侦查机关调查钟新涛的证言,于是租车来到钟新涛处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根据检察院的指控,在钟新涛处,王万雄询问钟新涛:1998年4月29日晚,陈亮是否去过你宿舍?钟新涛回答:没去过。王万雄反复让钟新涛想,并说:陈亮说去过你那里。钟新涛即回答:好像去过。王万雄便要钟新涛出庭作证。1999年1月12日下午,荆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时,钟新涛出庭作证,表示案发时陈亮与其在一起。后在公诉人的询问下,钟新涛承认作了伪证。检察机关据此认为王万雄“引诱证人作伪证”,构成犯罪。而作为律师的王万雄,在寻求对其当事人有利的证言的过程中,就这样陷入“引诱”的困境。2001年7月28日,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王万雄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2002年元旦,一审判决王万雄无罪,这使他暂时跨出看守所的大门。但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又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4月10日,王万雄再次被收监,两天后他接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狱中的王万雄开始写申诉材料,两年之后的2004年3月17日,省高院判决王万雄“无罪”。

  记者附言

  诚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所说,律师选择为面临死刑或者长期监禁的人辩护,并不代表他们同情这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或者团伙犯罪……如果说一个杀人犯应当处死,那么就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剥夺其生命。允许被告享有申辩权利正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位,被告往往又不可能独自行使,这就必须求助于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们,以协助他们行使他们应有的申辩权利。或许,这正是律师业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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