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范某的妻子小萍(化名)为他产下一个可爱的男婴,但是,随着孩子的成长,范某感觉孩子一点也不像自己。于是,在孩子6个月大时,范某抱着孩子去西安做了一次武汉亲子鉴定,结果让范某又惊又怒: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此后,当事人又做了一次武汉亲子鉴定,证明小孩系小萍之前的同居对象徐某所生。经过一系列的官司,徐某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今年2月16日,范某以徐某侵犯自己人格权为由,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萍与原告范某登记结婚后,其作为原告妻子对原告负有忠实义务,但在登记结婚之前,小萍在法律上对原告并无此项义务。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原告一般人格权的过错,其行为也未违反法定义务,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原告主张的抚养费、生育费等费用,因原告与小萍尚未离婚,其在孩子出生、成长过程中支出的费用本属原告与小萍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二人共同主张,且此项费用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