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凡是在医院外出生孩子,要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须提供法定
鉴定机构有关
亲子鉴定的证明。昨天,市卫生局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其中还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应使用规范汉字打印,在国内进行户籍登记的新生儿,姓名栏不能填写外文。
《出生医学证明》是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在此前的规定中,由于电脑尚不普及,《出生医学证明》只是由接生人员使用钢笔或碳素笔手工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而新的规定要求,凡本市签发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机打,手工填写、涂改、登记项目不齐全(非婚生除外)的《出生医学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
此外,按照户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内进行户籍登记者,《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姓名栏不能填写外文。
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婴儿出院前为其出具。但也有一些婴儿因为个别原因在家中或者公共场所出生。凡是在助产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北京妇产医院负责签发。从今年7月1日起,办理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时,领证人须提供法定
鉴定机构有关
亲子鉴定的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助产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