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李女士从乡下到新余市区打工,认识了王某,很快二人坠入爱河,并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不欢而散,但此时的李女士已有了身孕。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后,多次找到王某要求与其结婚,或者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但遭到了王某的拒绝。今年4月,李女士生下了女儿后找王某讨要女儿的抚养费,王某却以不是自己的亲生女为由拒绝支付。
今年7月,李女士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并提出了做武汉亲子鉴定的申请。法院受案后,多次找到王某,希望他能配合做亲子鉴定,以查明事实,却屡遭王某拒绝,于是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