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6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梁小曼(化名,荣哲金妻姐之养女,案发时系未满14周岁初中生)给在长白县山庄餐馆从事厨师工作的姨夫荣哲金打电话,向其要40元零花钱,被告人荣哲金让梁小曼到自己家中取。梁小曼取到零花钱后感到有些困倦,被告人荣哲金借机说“你上炕睡吧,上学时姨夫叫你”,趁梁小曼熟睡之机将其强奸。此后10余天内,被告人荣哲金又借继续给零花钱和零食为诱饵,诱骗梁小曼同其发生性关系两次,致使被害人粱小曼怀孕,并于2008年3月14日23时许在长白县医院产下一男婴。梁小曼养父报案后,被告人荣哲金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被告人辩解因妻子长期与自己分居,想伺机报复,并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经DNA血样法医学武汉亲子鉴定,被告人荣哲金与男婴、被害人梁小曼之间父—子—母关系概率为99.9999%。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荣哲金为满足自己的淫欲,在明知被害人梁小曼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下,先后三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梁小曼怀孕,并产下一男婴,使梁小曼身心受到伤害,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能主动承认与被害人梁小曼发生性行为的事实,有悔罪表现,尚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