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蓉的舅舅叫王军,他和舅妈陈颖在起诉书中说,2001年9月他们生育了女儿王蓉蓉,可是考虑到当时缺乏抚育子女的经济能力,便将王蓉蓉寄养在姐姐王丽处,双方约定:王军今后可将王蓉蓉领回自行抚养。此后王军夫妇曾多次向被告王丽主张自行抚养王蓉蓉,但均遭到了王丽夫妇的拒绝。王军夫妇认为,姐姐姐夫的行为侵犯了他们抚育婚生子女的权利,要求法院依法确认王蓉蓉系王军夫妇婚生女并由他们抚养监护。
王军夫妇作为原告提供了几位亲属的证人证言,说明他们生育了王蓉蓉。被告王丽夫妇则出具了一份王蓉蓉的出生证明和户籍证明。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和原告是亲姐弟关系,从出具的出生证明看,2002年6月王丽夫妇生育王蓉蓉抚养至今,现在王军夫妇主张王蓉蓉是他们的婚生女,并在庭审中提出武汉亲子鉴定的申请,被被告王丽夫妇拒绝。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王蓉蓉是他们婚生女并由其抚养监护的主张,应以王蓉蓉与王军夫妇存在血亲关系为前提,但他们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告虽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被告不同意做鉴定。因亲子鉴定涉及原被告双方、王蓉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从严掌握,且法律未授权法院强制进行,故不得强迫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