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保局、卫生局、财政局昨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7月1日起施行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市劳保部门定期组织医药专家随机抽查参保人的病例及其医疗费用,对不合理的检查、治疗和用药等费用以及分解住院、不合理住院和转院等行为发生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期
病人转院治疗 就高起付
办法适用于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全市参保人员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
办法规定,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其起付标准费用按1次住院计算。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参保人须在转入医院补交起付标准费用差额;低于转出医院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费用。在转出(入)医院发生的实际基本医疗费用,超过该院住院平均费用定(限)额结算标准70%(含70%)的,按1个住院人次费用标准结算;低于70%的,按医疗服务项目结算。
若参保人未达到出院标准而被安排出院,15日内因同一疾病到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重复住院,不予计算住院结算人次,本次住院费用并入上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若参保人在15日内因同一疾病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属实的,扣除参保人前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1个住院结算人次。
病人不知超标 医院埋单
普通疾病的结算定额如何核定?办法规定,该定额最高不超过普通疾病费用平均水平的120%,最低不低于普通疾病费用平均水平的70%,新增定点医院的平均费用定(限)额结算标准,须比照同级别、同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核定。
在单病种结算中,未经参保人或其家属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经参保人或其家属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参保人全额承担。